1996年1月30日 京国税[1996]0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后执
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2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
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
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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