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 京国税函[2003]5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的函》
(京经贸贸发字[2003]70号)转发给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
记程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成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
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请各区县局在进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时,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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