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 京财税[2003]22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对已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
号)中规定办理“非典”,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
假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手续的纳税人,按本文件规定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其差额可在2004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抵扣。具体办法由地税局各区县局、
分局自定。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