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02]268号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京国税函[2002]2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管理,根据近两年复查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市局稽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市局决定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2]086
号)补充修改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复查工作时间安排。全市复查工作统一在每年的5-7月开展,各地应于当
年4月25日前上报复查工作计划,在当年8月20日前上报复查工作总结(有关上
报计划与总结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复查对象。复查对象为上年税务稽查案件(不含个体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专
项协查件)。复查对象筛选要兼顾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要兼顾立案户与
非立案户,兼顾有问题户与无问题户。对立案户中有问题户的复查不得少于应复查户
数的50%。
三、复查面。复查案件比例按照上年检查户数的10%确定(不含个体户及增值
税专用发票专项协查户数)。如经过复查,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已经无法找到的,应修
正复查计划,补充相应复查户数。
四、复查方法。复查方法采取实地复查与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复查户数
不得少于应复查户数的60%。对于立案案件,均应采取实地复查的方法。案卷审查
发现原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复查严格核证。
五、复查工作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有关全市复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将在此
项工作结束后进行通报。
六、案件复查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2]
086号)的规定执行。
七、今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案件复查工作均应依照本文和京国税[2000]
086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局不再另行发文布置。
附件:报送复查工作计划与总结的具体要求
一、复查工作计划的要求
1.各局应对复查的范围、重点、人员安排等情况做出书面计划,报请区、县国
税局,直属分局领导批准后,报送市局稽查局。
2.计划中应详细列明上年检查户数、全年按10%的比例应复查企业户数、计
划复查企业户数,企业名称、原处理单位及处理结果等。
二、各局应按下列要求逐户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复查结果统计表》(表附后)
1.原案件处理结果栏:如果是原检查认定有问题的案件,注明问题类型、性质,
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数、入库时间和金额,以及查补收入合计数;如果是原
检查认定为无问题的案件,填写未发现问题即可。
2.复查结论栏:复查发现有问题的,注明问题类型、性质,如文书问题、程序
问题、定性处理问题等,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注明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
款数、入库时间和金额以及查补收入合计数。
三、复查工作总结的要求
复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
1.复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文件落实、复查重点的确定、案件筛选、复查
人员构成等;
2.复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
(1)上年检查户数、全年按10%的比例应复查企业户数、实际复查企业户数,
复查企业中原立案户数、原处理结果为有问题的户数、问题类型、性质、查补税款、
加收滞纳金、罚款数,各项收入已入库金额和未入库金额;
(2)经复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户数、问题类型、性质,其中复查后有查补收入
的企业户数,查补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罚款金额、已入库金额、未入库金额;实
地复查户数;
(3)复查后有查补收入的企业户,属于原检查认定为有问题经复查后仍有问题
的企业户数、查补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罚款金额、已入库金额、未入库金额;
(4)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发现问题造成的原因;
3.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建议
4.下一年复查工作的重点和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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