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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

京国税发[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02-07

     2002年2月7日 京国税发[2002]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我市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密切配合。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和在现有加油机上安 装税控装置是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也是金税工程的重 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国税局、质监局应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根据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 互支持,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安装步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统一部署。我市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 装置工作在2002年3月25日前完成。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京所属加油站由两大集团自己组织实施安装,税务机关对两 大集团加油站安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装工作结束后,由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 税控装置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 装置和税控加油机采集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三、安装程序。安装工作首先由市国税局下发安装税控装置通知书,交已取得 “五证”(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整机防爆 改造检验合格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持安装通知,到市质 监局特检中心办理报装手续。加油站所在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安装前的计 量检定,对检测合格的加油机由生产厂家安装税控装置。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再由 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并由市特检中心对整机防爆抽查验收,合格的,由 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安装前的检查验收和安装后的计 量检定应严格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油 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 029号)通知的内容进行。对安装完毕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由税务机关向市国税局提 供名单并由市国税局上报市经委。   四、安装要求   (一)北京地区加油机只允许使用已取得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 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并按取得整机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的范围进行税 控改造。税控装置安装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厂家实施安装税控装置前,必须制定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 案。安装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 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 029号)通知规定的要求、生产厂家的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案和燃油加油机税 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报告的技术指标实施安装,保证安全。生产厂家对安装施工 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否则严禁上岗。在安装施工中要文明安装,尽量不影响 加油站的正常经营。   (三)生产厂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税控装置安装后加油机的正常运 行。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要检查和监督生产厂家认真履行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 及时解决安装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以优质的服务保证加油站正常经营。   五、整机防爆检验的抽查   为保证检验质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 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规 定,市质监部门,应组织对各加油站税控改造并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 的抽查,抽查比例为10%。对抽查不合格的,应加倍检查,再不合核的应对该改造 单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机进行检验。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 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   六、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 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 文件规定,加油机一律安装税控装置。   各加油站对现有加油机拟更新为税控加油机的,可以不对现有加油机进行税控改 造,但更新税控加油机工作必须在3月20日前结束。   七、在加油站未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采集数据征税前,各区、县国税局对已 安装税控装置加油机的税收管理(包括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仍按未安装前的税收 管理进行。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   八、凡已经安装税控装置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验和整机防爆抽查的加油 机和税控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安始化。   九、安装税控装置期间和安装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联合实 施检查验收工作。   十、生产厂家与社会加油站在实施安装前应签定安装和服务保障合同,明确技术 保障服务和交款方式等事项。   十一、对加油站使用税控加油机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国税、技监部门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 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 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御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 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 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 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其经营资格。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 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 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4: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   一、加油机初始化配备装置   (一)税务机关初始化配备装置   1.征管科配备税控读卡器、IC卡一套。   2.配备稽查用IC卡。   (二)加油站配备税控读卡器、IC卡一套。   二、发行   (一)征管科用税控初始化软件、读卡器为IC卡初始化,征收人员携带格式化 后的IC卡到加油站税控加油机读取初始化数据并带回税务机关,回读在税控软件中。   (二)为纳税人发行申报卡。征管科用税控初始化软件为加油站发行申报IC卡。 此卡由纳税人保管,纳税人在读卡器抄录各台加油机应纳税额数据,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三)征管科为稽查局发行稽查IC卡,此卡由稽查局保管。发行后的IC卡记 录纳税数据情况并可重复使用,此卡用于稽查人员检验加油站税控记税数据情况与加 油站自行申报纳税情况是否相符。   三、申报纳税   纳税人每月在税控加油机上读取应纳税额数据,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税务人 员读数据,作为征税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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