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9日 京国税发[200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统一思想认识,严
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局流转税管理科(税政科)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并按照通知
中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积极协调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管理所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估有问题企业的查处工
作由各局稽查部门负责。
三、我市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业批发企业和以批发业务,为
主的批零兼营企业均应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各局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完成
本局纳税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的确认工作,并在2002年2月10日前将《增
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名单》(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应在2002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其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中
尚未抵扣的数额。各局应于2002年2月底之前完成此项数据的核实工作,并于
2002年3月20日前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统计
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经核实的此项数据应与商贸企业第一次填报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
11项“(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数据一致。
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各局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完成商贸企业报送
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机关进口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未按
时报送资料的商贸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处理。
六、各局应根据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时间研究制定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
岗位职责及相关工作规程。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增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名单》(略)
2.《增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统计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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