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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5号颁布时间:2002-01-09

     2002年1月9日 京国税发[200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统一思想认识,严 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局流转税管理科(税政科)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并按照通知 中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积极协调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管理所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估有问题企业的查处工 作由各局稽查部门负责。   三、我市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业批发企业和以批发业务,为 主的批零兼营企业均应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各局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完成 本局纳税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的确认工作,并在2002年2月10日前将《增 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名单》(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应在2002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其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中 尚未抵扣的数额。各局应于2002年2月底之前完成此项数据的核实工作,并于 2002年3月20日前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统计 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经核实的此项数据应与商贸企业第一次填报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 11项“(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数据一致。   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各局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完成商贸企业报送 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机关进口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未按 时报送资料的商贸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处理。   六、各局应根据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时间研究制定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 岗位职责及相关工作规程。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增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名单》(略)    2.《增值税纳税评估商贸企业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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