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1日 京国税发[2003]2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
照执行。
一、各局信息中心在金税工程数据抽取程序升级时,请首先进行前台更新的升级,
然后再进行数据抽取系统的升级。升级后的前台更新为1.0.24版,数据抽取系
统升级为1.1版。MQ数据传输系统升级时注意使用说明中的第2条,请各分局将
distribute的参数设置为默认值0。出口退税清分下发后请将数据及时传
送到出口退税科。升级程序及说明放在市局FTP服务器金税工程目录下金税数据抽
取系统下前台更新、金税抽取系统升级包1.1、MQ升级包030901,3个目
录请自行下载按要求在9月4日前进行升级。
二、各局退税部门应及时接收信息中心传递的专用发票数据,并做好数据备份,
以备审核对审使用。信息包括:
XFFPXX 相符发票信息
SKZFFPXX 失控作废发票信息
BFFPXX 不符发票信息
BFFPXXXCJG 不符发票信息协查结果
SKZFFPXXXCJG 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协查结果
三、有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事宜市局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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