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4日 京国税发[2003]2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
[2000]064号)规定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请依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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