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1日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
照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
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
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
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
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
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
主管税务机留存,第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随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电子数据一
并转交稽查局查处,并做签收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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