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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44号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 照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 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 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 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 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 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 主管税务机留存,第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随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电子数据一 并转交稽查局查处,并做签收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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