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52号颁布时间:2003-07-23
2003年7月23日 京国税函[2003]5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3]7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表表式:修订后的《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月报表》是在原表式的
基础上减并调整,由原来的105项减至71项。其修订的表式、口径及计算机操作
事项见附件1、2、3。有关行业划分口径,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准,具体
请参照《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
二、编报时间:修订的《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从2003年9月编报
8月份报表起编报,表号仍为(YB13),原报表同时废止。在8月份启用SH和
RE新程序之前,应将7月份报表生成完毕并保证准确无误。
三、报表数字的衔接:在编报8月份报表时应注意新旧报表累计数字的衔接。衔
接的标准应严格按照本文所发的口径。由于新报表设置行业不多为其中数,因此在编
制报表的过程中应注意其中数之和不可大于原项目数。另外为报表计算机审核我们在
报表73行增设了“中间数据:制造业中(15)-(20)”项之和。请各单位按
照要求将该项各栏1-7月份累计数字与8月份新SH和RE程序生成的数字相加后
一并填列。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3年税收会统报表的及
时、准确编报。
附件:1.修订后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略)
2.修订后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指标口径及与原报表
的衔接。(略)
3.计算机操作事项(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