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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59号颁布时间:2003-07-07

     2003年7月7日 京国税发[2003]1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 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 [2003]447号)的有关规定及市局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一项重要 征管制度,各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自2003 年8月份征期开始全部推行到位。   二、根据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各局纳税申报厅的窗口功能要进行归 并,即:在现有条件下,先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与纳税申报归并在一窗办理;单独 设立认证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各局要相应进行窗口设置、人员岗位、 设备的调整,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到位。   三、为做好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要求的“票表稽核”工作,同时便于基层操 作,经市局研究,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见 附件1),各局要结合本局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落实。   四、由于窗口功能调整需增加抄报税、认证金税卡的区、县局,可向市局申请增 加数量。   五、各局信息中心要按照总局、市局关于“一窗式”模式的技术要求(市局的技 术实现要求见附件2),根据自身具体应用环境,本着节约、统一的原则,认真分析 现状,确定本局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实现“一窗式”的技术条件,保证数据及时传 递。总局、市局统一下发的软件到位后要尽快组织升级,个别分局自行开发的软件系 统要确保按照市局的要求到位。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略)    2.《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技术实现具体要求》(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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