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3]2418号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京财税[2003]24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 税[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所述作者,是指在出版物中发表文章,并因发表文章向出 版单位支付款项的作者个人或作者单位(以下简称作者)。   二、对作者因发表文章而向出版单位支付“版面费”,并同时承销图书、报纸、 杂志的,对出版单位取得的“版面费”收入,不管是否超过图书、报纸、杂志的实际 定价,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凡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含编辑部),应对向 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单独进行销售收入、成本、税金的核算,否则其取得的 “版面费”收入应按增值税的收入比例法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作进项税转出处 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