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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1-15
2004年1月15日 京财税[2004]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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