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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199号颁布时间:2004-03-05

     2004年3月5日 京国税函[2004]1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军队保障性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08号)规定的企业,请依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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