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315号颁布时间:2004-04-09

     2004年4月9日 京国税函[2004]3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 税函[2004]4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出口企业进行布置。出口企业将2004年3月 31日前纸质单证齐全的2003年度退免税单证(除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 明及外部信息以外)报送至主管退税部门(应与单证信息全部齐全的退免税申报分别 装订);要逐户逐单进行审核并做好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对出口企业由于没有电子 信息不能申报退税问题,要积极帮助企业进行解决;近日总局已下达我市解决 2003年以前陈欠部分的退税计划,对已审核通过的退税要及时上报市局,对市局 批复的退税要及时办理退税。   二、各局应将出口企业没有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发函未回函以 及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收汇核销 单信息或核对不符的退税申请,在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 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其应退(免)税款列入清算表附件3“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 税额”栏。   三、请各局于2004年4月16日前,将《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 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连同其他清算报表一并上报市局   四、《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各明细项目的统 计见表一至表八。《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上报数据格式见京国税函[2002]650号附件五,上报前必须通过“出口专用 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简称Eis系统)检查合格。请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统计并于 4月20日前上报。 附件:表一、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纸介核销单情况统计表(略)    表二、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纸介代理出口证明情况统计表(略)    表三、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发函未回函情况统计表(略)    表四、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2002年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 细表(略)    表五、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2003年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 细表(略)    表六、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核销单信息情况统计表(略)    表七、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代理出口证明信息情况统计表(略)    表八、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专用发票比对信息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