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2355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京财税[2003]23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解决目前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
措施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
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
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
二、对企业部分停产的,照章征收房产税。但对总公司汇总缴纳房产税的,其下
属独立企业全部停产,可免征独立企业负担的房产税。
三、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
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四、对各类企业房地产项目竣工前,先使用部分房产的,在征收房产(城市房地
产)税时,已使用部分房产的房产原值暂按以下公式核定:
房产原值=房屋实际完成投资额×(已使用建筑面积人/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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