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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7号颁布时间:2004-02-11

     2004年2月11日 京国税发[2004]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 的小汽车,一律按规定税率足额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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