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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59号颁布时间:2004-01-18

     2004年1月18日 京国税函[2004]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3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 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请依照文件精神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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