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2日 京国税函[2004]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
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
(七)款规定的程序,对《名录》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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