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4]10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京地税个[2004]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在《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1]59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 [2001]638号)文件基础上,现将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 求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征管情况的实际和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措施, 努力做好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   各局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克服 “查帐户数少、征税不多”的疏于管理的思想,根据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建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责组织,统一负责汇算清缴工 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监控,做好基础工作。   各局要以这次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针对日常征管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税 源监控,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基础信息和其他各项基础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 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核对工商营业执照,进行管户范围的核对,重点是核 实企业性质。特别是对税务登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户数有差异的,要查清原因、说 明情况,防止丢户、漏户,从而确定适用税收政策,明确征收办法,并做到善于运用 计算机手段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宣传辅导,做到政策明确、程序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 度高。各局一方面要加强对一线征管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局可根据实际征管现状,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包括办班辅导、 印发辅导材料、网上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的有 关政策,做到宣传辅导不留死角。   四、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各项审核工作   各局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 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认真审查核实,有必要的可与检查部门协调,对其进行检查 核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到户检查, 审核面要求不能低于亏损户总数的50%。   五、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   (一)在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对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 业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生计费扣除标准仍为1000元/月(个体 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仍为960元/月)。以上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扣除 标准的,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额扣除。从2004年1月1日 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生计 费扣除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二)对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应按照市政府《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 095号)和《关于确定2003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089号)执行,即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 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744元;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 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880元。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仍按照 《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 第100号)以及《关于规范办理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京房改办字第364号)办理。经批准后,可按实际住房公积金缴存 额予以税前扣除。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同 意方能弥补。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而自行弥补亏损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整并 在当年不能进行弥补亏损。   (四)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仍只需对 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进行征收方式的调整。   六、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 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 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完成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税务审核处理工作。   (二)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局要及时搜集、分析、反馈。市 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汇算清缴工作汇报会,并将反馈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总结,将有关数据核实分析,填写《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并于2004年4月15日前与书面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情 况统计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