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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从上海购物退税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7号颁布时间:2003-11-11

     2003年11月11日 京国税函[2003]757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从上海购物退税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3]1179号)转发给你们,执行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 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3]20号)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从上海购物退税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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