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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65号颁布时间:2003-11-20

     2003年11月20日 京国税函[2003]7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企业出口的高纯银可以比照办理退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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