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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78号颁布时间:2003-10-28

     2003年10月28日 京地税农[2003]578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纳行为,维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 756号),市局对原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种重要文书,其格式内容、 填制和具体使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必须依照 执行。   二、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号)中关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和 农业特产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使用说明及式样作废。   四、自2003年10月30日停用旧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自11月1日起启 用新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五、各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农税干部及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做到 会填写、会使用。 附件: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填写与使用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填写与使用。《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征收机关依据 《北京市农业税实施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通知农业税纳 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凡由乡镇农业税收代征 机关代征农业税的,由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填写,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后使用, 其余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缴纳税款,一 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一份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存查。“ 年度”后的空白处填 写夏征或者秋征。“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 “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章)”处加盖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公章。通知书虚线处应加 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的公章。   (二)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字号。《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年份、区 县局简称、通知书序号(共8位数,其中第一、二位数为乡镇代码,后六位数为纳税 人顺序号或代码)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东升乡(海淀区共11个乡镇,假设东 升乡为01号)2001年第1号《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 (2001)海地税农字第01000001号”。   二、文书送达   (一)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的农业税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由区县地方 税务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干部直接送达,并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税 务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为送达,或采取邮寄送达。   (二)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代征的农业税,由乡镇农业税收 代征机关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送达,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或者采取邮 寄送达等方式。对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区县地方 税务局与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加盖公章采取张榜公示的方式送达,自公示之日起满 十日,视为送达。采取张榜公示送达,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开具纳税通知书的,征收 机关应当开具。   (三)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 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 送达人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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