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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3]543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京地税检[2003]5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 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 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 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 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 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 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第六条 实施税务函告、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确 定具体函告问题,或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七条 实施税务函告时,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税务函告通知 书》及《纳税情况报告表》发送给函告对象。   第八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 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第九条 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条 税务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固定场所进行,并出示税 务检查证。   第十一条 在税务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 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二条 经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出涉税违法问题并主动消 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经函告、约谈管理部门 审核后,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补缴税款处理,由税务人员填写税收缴款书并加 盖“约谈补税”戳记。   第十三条 根据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果,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 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束后,将函告或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结果填 制《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报送机构负责人及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税务函告、约谈资料随同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按照《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规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归档工作规则》的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凡税务机关人员违反本规程,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 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暂行 办法》(京地税法[2001]48号)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税务检查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略)    2.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3.税务约谈记录(略)    4.纳税情况报告表(略)    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略)    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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