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6日 京国税发[2003]1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行情况做如下补充,
请依照执行。
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后,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
税务机关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复印件。
二、对已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体业务
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6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继续执
行到期满为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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