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1日 京国税发[2003]1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
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工作,此前
市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对因业务需要确需增量领购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市局不再发放手工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我局
将视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进展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四、纳税人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含5份)、手写千元版
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15份(含15份)的,在取得当期不得抵扣,在次月申报纳税
时,将连号发票原件、取得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号情况的书面说明和纳税申报资
料一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部门(以下简称受理申报部门)进行审核,受理申
报人员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准予抵扣;审核发现异常的,由受理申
报部门填写《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于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
内移送同级稽查局。稽查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18号通
知中《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要求,将连号
票信息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委托协查,同时,对涉及本区县的连号票进行检查。受理申
报部门在收到协查(或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对无问题的连号票,
准许纳税人抵扣。
五、本通知自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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