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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42号颁布时间:2003-06-11

     2003年6月11日 京国税发[2003]1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 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工作,此前 市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对因业务需要确需增量领购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市局不再发放手工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我局 将视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进展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四、纳税人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含5份)、手写千元版 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15份(含15份)的,在取得当期不得抵扣,在次月申报纳税 时,将连号发票原件、取得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号情况的书面说明和纳税申报资 料一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部门(以下简称受理申报部门)进行审核,受理申 报人员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准予抵扣;审核发现异常的,由受理申 报部门填写《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于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 内移送同级稽查局。稽查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18号通 知中《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要求,将连号 票信息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委托协查,同时,对涉及本区县的连号票进行检查。受理申 报部门在收到协查(或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对无问题的连号票, 准许纳税人抵扣。   五、本通知自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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