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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有关纳税服务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3]457号颁布时间:2003-08-05

     2003年8月5日 京地税纳[2003]45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我市地税系统为做好纳税人的防护工作,采取了纳税 服务的应急措施。当前,我市抗击“非典”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就《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的通知》(京地税纳 [2003]246号)中规定的有关纳税服务措施执行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在防治‘非典’期间,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事项,一律暂由各区县局、 各分局代市局行使审批权,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局备案。”和“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 的免予行政处罚”的执行期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   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恢复执行原税务登记制度和延期缴纳税 款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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