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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426号颁布时间:2003-07-24

     2003年7月24日 京地税企[2003]4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依照执行。   一、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 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机关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局要提 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加快推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落实下岗再 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局特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所得税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法制处、征管处、营 业税处、个人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票证中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共同 研究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局也要相应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 位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及管理统计工作。市局将把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考核 内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 得以完成税收收入为由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打折扣。对部分区县局、分局确实因按 政策减免而影响税收收入的,可相应抵减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   三、各局应与劳动、工商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以通报方式每半年沟通信息一次, 了解《再就业优惠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发放情况及相关调整变化情况,使其 与减免税审批情况相适应。   四、加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各局主管业务科室要对经批准减免税 的纳税人建立台帐,定期记录减免税执行情况并按市局统一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五、为掌握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局应要求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即在减免税期间也应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以便税务机关 掌握减免税的具体额度等相关情况。   六、各局应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对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和整 理,并随时向市局反映。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各局成立的推进再就业工作小组要在7月底 前对本单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享受优惠政策人数、 企业户数、减免税额度、采取的管理办法等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局。市局工作 小组将有重点地对各局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八、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分 别上报市局有关处室各一份。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报数据时间紧迫,各局务必于 接到本文件两日内将2003年2季度有关数据统计填列附表1、2并上报市局有关 处室。(营业税处联系人:易鸿卫,个人所得税处联系人:史晓军,企业所得税处联 系人:付晓彬。)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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