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7日 京地税征[2003]3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中所要求的“一日”,是指扣缴义务人获悉纳税
人拒绝扣缴或拒绝给付应纳税款后一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扣缴义务人的报告,应
及时进行处理。
二、在贯彻《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69条
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于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补收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补扣、不补收行为进行处
罚。
三、关于《通知》第八条减免税管理问题。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经税务机
关审批的减税、免税,纳税人可直接享受减、免税优惠;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
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
四、《通知》第九条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对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
人,各单位除落实《通知》要求外,还应要求纳税人在遗失声明中增加“发证日期”
项目。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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