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8日 京地税征[2003]3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经委下发的《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
[2003]7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办理税务
登记”,应在领取到《外地政府(企业)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对于外地企业驻京办事
机构,各单位应视同现行分支机构管理,为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二、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不属登记范围,不需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附件:
北京市经委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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