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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539号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京地税营[2002]5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应将电信业务 重组时已缴纳过营业税而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重新确认为的营业收入,与其他未缴纳 过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分别单独记帐。凡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依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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