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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防治“非典”期间落实营业税等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321号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京地税营[2003]32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配合北京市抗击“非典”疫情工作需要,近期各有关部门针对纳税人经营困难 的具体情况,陆续制定颁发了营业税等优惠扶持政策。为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现就 “非典”疫情期间营业税优惠扶持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优惠扶持政策规定中可以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 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待遇范围,系指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相应税目 征税范围内业务。   二、对营业税娱乐业征税范围内业务,仅免征其应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教育费 附加。   三、我局与市工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 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3] 78号)第六条规定中提及的“其他业态的市场”,系指除集贸市场以外具有农副产 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   凡上述各类市场,对主办单位向该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 设施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03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的税款申报期内应 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给予免征照顾。   四、对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在2003年5月份税款申报期内,仍依照我局 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税收优惠扶持的通知》(京财税 [2003]826号)规定执行。   五、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 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中 第一条第3款提及的“会展业”,系指会议展览组办业务、展览场地出租业务以及展 览组办单位或展览场所主办单位的展览场地现场布展施工业务。   六、对于可以享受“非典”疫情期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扶持政策的纳税人及相应业务,暂不作“前置审批”要求,俟疫 情结束市局制定相关规定后另行处理。   七、各单位在严格贯彻上述规定的同时,必须继续大力加强营业税等三税两费的 征管工作,积极研究落实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千方百计协助纳税人依 法享受纳税便利与免税待遇,确保有关政策切实贯彻到位,确保可能的潜力税源领域 税费收入大幅度增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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