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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700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京国税函[2002]7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管辖的普通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 月1日起,对部分普通发票种类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发票的种类   (一)将原分为6种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原分为总成大修、汽车 大修、小修保养、专项修理加工、检测、配件销售)合并为一种,合并后名称为《北 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经北京市交通局核准,具有汽车配件销售资格的汽车维 修企业,销售汽车配件时开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二)取消北京市地方建筑材料专用发票。取消地方建材专用发票后,生产或经 销地方建筑材料的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使用发票时,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领购《北京 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或《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三)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 进项抵扣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取消《北京市免税农产品、 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分别设立《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北京市废旧 物资专用收购凭证》。   二、领票手续   (一)购领《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的手续,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 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 345号)执行。   (二)经核准具有汽车配件销售资格的汽车维修企业,购领使用《北京市商业企 业专用发票》的手续同上。   (三)生产或经销地方建筑材料的工、商业企业领购《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或《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时,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 217号)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现存的《北京市地方建筑材料专用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停 止使用,纳税人现存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 物资收购凭证》自2003年3月31日起停止使用。各分局应做好纳税人现存上述 发票的清点核对,无误的由各分局组织统一缴销。   四、请各局切实做好发票种类调整工作,并于2003年4月15日前,将未发 售的《北京市地方建筑材料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 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赁证》进行清点,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无误 的由各局组织统一监督销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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