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155号颁布时间:2003-03-18
2003年3月18日 京地税地[2003]1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
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
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
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
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
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略)
注意事项:
(1)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类型为土地、房屋权属交换的,支付土地、房屋权属交易价格差额的一方为契税
纳税人。
(2)本表按土地、房屋项目填写,即一宗土地或一套住房填写一份。
(3)纳税人属于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规定
的,需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再来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手续。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纳税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的全称。
(2)税务计算机代码:纳税人是单位的填写纳税单位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3)纳税人的性质:纳税人是单位的,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其它”项后选项划√;纳税人是个人的,在“个人”项
后划√。
(4)现地址:根据纳税人当前居住的地址填写。
(5)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纳税人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
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上载明的日期填写。
(6)购房原因:属于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而购置房产的纳税人填
写此项内容。
(7)是/否拆迁:如果购房原因不属于拆迁购房的,请在“否”字上划√。如
果购房原因属于拆迁购房的,请在“是”字上划√。
(8)拆迁的时间:根据拆迁协议签订的时间或拆迁公示的时间填写。
(9)拆迁补偿额: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款合计数填写。
(10)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根据纳税人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
具体座落地址填写。
(1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类型:根据纳税人所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的实际情况,在选项后面划“√”。
(12)房屋类别:纳税人根据开发商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上
的房屋性质进行选项,并在所选项目后面划“√”。
(1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纳税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证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标明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14)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总额填
写。属于房屋权属交换的,根据土地、房屋交易价格差额填写。以外币结算的,须注
明外币的种类,合同中注明汇率的,按合同约定价格;合同中未注明汇率的,按申报
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填写。
(15)评估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填写由评估
机构确定的价格。
(16)税率:3%。
(17)计征税额:成交价格×税率(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的,按评估价格计算)
(18)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可不填写。
(19)批准减免税金额:根据地税主管机关出具的《契税减免税证明》中批准
减免的金额填写。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