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4日 京地税法[2002]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亚航空公司开通汉城至北京往返定期
全货运航线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1012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中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的有关
规定,韩国海、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收入、利润,我国应免征营业税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韩国海、空运企业派驻我国办事处人员的工资、薪
金和类似报酬,我国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根据上述规定做好有关税收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亚航空公司开通汉城至北京往返定期全货
运航线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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