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3]83号颁布时间:2003-02-12

       2003年2月12日 京地税法[2003]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 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 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的处罚权限,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 定。   四、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附处罚文书的修改:   (一)文书编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告字 [ ]第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字[ ] 第 号”。   (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 的内容增加听证权利的内容。该告知书适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处罚行为;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四)文书编号顺序的填写按照文书“填写规范”执行;   (五)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将处罚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与处罚文书一并归档。   (六)修改后的文书格式附后。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略)    2.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略)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