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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3]44号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京地税地[2003]44号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经北京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现将 2003年度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 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   自行车:年税额每辆4元   人力小三轮:年税额每辆6元   客货人力三轮:年税额每辆12元   两轮手推车:年税额每辆4元   排子车:年税额每辆18元   三、纳税期限   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2003年 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纳税方式   (一)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窗口缴纳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 税。   (二)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 用税。   (三)新购自行车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报纳税。   五、完税凭证及税讫标志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按辆填开完税凭证并发给税讫标志。 税讫标志一律免收工本费。   纳税人应将完税凭证和税讫标志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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