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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31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京国税函[2002]631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8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的政策管理规定,做 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网络通 信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证明材料,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 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0日 国税函[2002]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 批准,重组为新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为加强重组后电信企 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两大集团公司20 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21个省电信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含深圳、珠海、汕 头分公司)以及8家全资控股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10个省通信公司和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吉通通信有限责 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 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大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 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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