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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553号颁布时间:2002-12-03

     2002年12月3日 京地税营[2002]5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销售印刷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同一法人实体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除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货物销 售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新闻信息产品销售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取得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依照适 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3日 国税发[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 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 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 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 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 和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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