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555号颁布时间:2002-12-03
2002年12月3日 京地税征[2002]5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确保
2003年1月1日起新版发票的全面启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工作
各局应对已认购税控装置但未交款的纳税人逐户确认,对于在2002年12月
15日前仍未交款的纳税人,视同放弃认购税控装置并应更改发票核定。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各局应督促服务商及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对于以各种理由拖延安装的纳税
人,应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工作,使服务商能够尽快安装。
三、关于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工作
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京地税征
[2002]21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税控装置服务商的管理,监督其做好售
后服务工作,对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凡因产品质量问题且经两次以
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装置,各局有权要求服务商为纳税人更换新装置,服务
商如果拒绝可报市局动用保证金为纳税人更换。
四、各局应随时掌握税控装置的认购、安装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