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2]450号颁布时间:2002-10-16

       2002年10月16日 京地税征[2002]4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发票的出售问题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向纳税人出售旧版发票。但对于 选择使用税控装置且已交款的纳税人,在税控装置安装前用完发票,可向其出售少量 的旧版发票用于周转,同时应协调税控装置服务商加急优先安装税控装置。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于选择使用定额发票和到税务机关开票的 纳税人,不得再向其出售旧版发票。   (三)同一纳税单位,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不得同时使用。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问题   鉴于纳税人认购、税务机关核定、生产商的生产和服务商的安装需要一个比较长 的周期,为保证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2003年1月1日起正常使用,凡认购 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1月15日前交款确认,税控装置服务商必须保 证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完毕。自2002年11月16日起至200 2年12月31日止,除新办户以外,对于认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税控装置服务商 可根据实际能力确定是否收款安装。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 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旧版发票的缴销问题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自印发票) 一律停止使用,并应于2003年1月份完成对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同时,应做好缴销旧版发票的准备工作,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对在缴销旧版发票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和保 管发票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非正常户和吊销户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各单位要在季度末的20 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的汇总数(无需报送户名)。   (四)各单位应于2003年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