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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明确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2]285号颁布时间:2002-07-29

     2002年7月29日 京地税计[2002]2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支库:   针对目前个人办理契税退税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契税退税的审批程序,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一)2001年1月1日以前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契税代征单位填报的《一般缴款书》与纳税人的 契税完税证不具备对应关系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需审核《一般缴款书》, 凭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并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资料, 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后征收契税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代征单 位的《税收缴款书》和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税款退付方式问题   契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且以现金缴纳税款的,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由纳税人在 提交退税申请时,同时提供个人存款账户名称及帐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开 《收入退还书》并附纳税人退税申请资料送交支库,由支库将税款直接退付到纳税人 个人存款账户上;在银行未开设存款帐户的,可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 1101号)文件中的有关“退付现金”的规定办理。   已办理完毕退付手续的契税退税申请资料,计会科除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 行归档外,还应在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 “退税金额”及“退还书号码”,退还有关科所,由有关科所退还纳税人。其它有关 退库手续和程序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款提退会计操作手续的通知》(京地税计 [1996]514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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