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31号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京国税发[2002]231号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以下简称“86号通知”)转发给
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和年审的管理
(一)我市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应按“86号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指区、县国家税务局,下同)报
送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材料一式三份。(《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的样式附后,规
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认定材料一份分局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报(以正
式文件)市局。
(二)凡每年年底之前通过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应于次年的6月
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集成电路产品年审材料一式三份:
1、《集成电路产品年审表》(样式附后,规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
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年审材料一份分局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报(以正
式文件)市局。
(三)凡通过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或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国家
税务总局公布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名单或集成电路产品年审合格名单,向主管国税机
关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具体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的有关规定办
理。
(四)对正在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
成电路产品年审合格名单下发前,可暂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未按规
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审材料以及年审不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
自其年审不合格年度的次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政策的资格,对上述期间已经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其及
时补缴入库。
二、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管理
(一)我市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纳税人,应按“86号通知”第八条的
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同)报送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认定材料一式三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样式附后,规格为A4,
暂由各局自印)。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认定材料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
报(以正式文件)市局。
(二)凡每年年底之前通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纳税人,均应于次年的6月
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材料一式三份: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表》(样式附后,规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年审材料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
报(以正式文件)市局。
(三)凡通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公
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合格名单,均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四)对正在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年审合格名单下发前,可暂继续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未按
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审材料以及年审不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
消其年审不合格年度已享受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
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认定和年审材料的上报时间
(一)各局上报市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材料的工作,暂实行按月上报
制度,即各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受理并审核通过的认定材料上报市局。市局
收到各局上报的认定材料后30日内将认定材料整理并上报总局。
(二)各局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将6月受理并审核通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和产品年审材料上报市局。市局收到各局上报的年审材料后30日内将年审材料整
理并上报总局。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2002年3月27日 信部联产[20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9日发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
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同时废止。
附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
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
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
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
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
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
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
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
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
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
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
有效。
第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
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
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ttp: //WWW. ChinaICIP.com)上。
第十一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
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
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
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
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申诉后应当
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
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
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核准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
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报请
国家税务总局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
定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略)
2、《集成电路产品年审表》;(略)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略)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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