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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2]637号颁布时间:2002-04-24

     2002年4月24日 京财税[2002]63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 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规定: “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 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经市政府批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 我市停止征收屠宰税,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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