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250号颁布时间:2002-06-17
2002年6月17日 京地税票[2002]2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资格认证评标委员会审定,北京印钞厂等6家
企业已被批准为我局印制普通发票的定点企业。为了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
确保普通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及时准确地供应,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
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日常
接收和使用发票过程中,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
各发票承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局
认真做好对发票承印企业的日常管理,保证我市普通发票万无一失。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为了严格发票管理,规范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印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印制各种发票的
硬件设施和技术水平。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
密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发票的安全保管制度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具有的
其它管理制度。
(三)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普通发票的专门生产车间、专用
发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证书。
(六)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
(七)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证书。
(八)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认证证
书。
(九)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颁发的由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定期签定《普通发票印刷承揽
合同》,认真执行合约制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
托的印制任务转托于其他企业印制。
(三)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
内容印制发票。
(四)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在专门的生产车间印制发票,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
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计算机加密软件进行操作;对于有奖发票的印制,要认真
履行公证程序,并提供和保存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确保印制的发票质量达标,数
量准确。
(五)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安全保密管
理,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六)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
制度,在成品发票入库或投放使用之前,必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合格,并将成
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印制或未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印制
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发票不得入库或投放使用。
三、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要有严密的成品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成品发票实行
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乱放、混放,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定期向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报告成品发票库存情况。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专用库房管理,具备完善的防盗、防火、
防潮设施以及防鼠、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四、普通发票的运输与供应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并且由
保卫(安)人员全程押送,确保运输安全。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普通发票送票通知单》供应发票,并严格按照其中载明的送票时间、地点,发票名称、
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准确无误地送达。
(三)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送
达成品发票之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档案备查。
五、普通发票监制章及印版的管理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发票
监制章及印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和销毁发票监制章及印版。
(三)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失去发票准印资格,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
定立即将发票监制章和印版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如数退还,并认真办理清退手续。同时,
要积极配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做好一切善后工作。
六、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
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集中由印制单位保卫部门统一销毁,并由印
制单位保密监察人员监督执行。
(二)由于发票换版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督销毁。
七、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依法对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认真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三)违反《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印制普通发票企
业的准印资格。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印制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
刑事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