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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做好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74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京地税地[2002]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方便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 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协商决定,市地税局委托市农行代征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 使用(牌照)税。为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保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 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代征单位。   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 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只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 已完税的,即可代征当年税款。代征人员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 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三、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发放纳税标志,纳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残 疾人专用车、无挡风玻璃的农用车辆(拖拉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税函发[1992]1441号)规定均不 发放纳(免)税标志。   五、委托市农行代征车船税的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 法》执行。   七、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有权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划款或使用现 金交纳方式缴纳税款。所有征收人员一律不得采用强制性手段要求纳税人必须以划款 形式缴纳税款。   八、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人员必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工作 规程进行操作。   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要加强相互间配合,结合本地 区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征收措施及时沟通征收情况,做好各辖区内的车船使用(牌 照)税征收工作。   农业银行各支行对在代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当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以 免延误征收工作。   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须在征期结束后20日内做好 代征工作的总结,及时总结代征情况,以逐步规范代征工作。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为保证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 (牌照)税]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代 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保证委托代征协议的严肃履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市地税局自2002年度起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 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农行须按照市地税局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 税征收协查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银行端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 税系统程序。   (二)市农行的代征系统程序必须与市地税局的IC卡征管协查系统联网,当日 代征数据必须于次日上午12时前传输到市地税局的中心数据库。该系统程序须经市 地税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以下简称IC卡)制作与发放   (一)市农行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 供的个人机动车信息资料,负责IC卡的制作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制作好的IC 卡交付纳税人。   (二)IC卡的具体业务管理按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章程及附则规定 执行。   三、代征范围   (一)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 单位。   (二)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 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采取联网方式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税款征收   (一)代征税款的时间为2002年至2004年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征期。   (二)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已完税的,可代征 当年税款。   (三)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 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四)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税款解缴   (一)市农行储蓄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 户的税款,最迟不得超过7日,并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   (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各支行在征期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   (三)对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六、票证管理   (一)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分别在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机动 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纳税标志及税收缴款书,要登记明细账,使用票证结 报手册,向各储蓄所发放,各储蓄所要建立领用明细账,记录领、用、存情况。   (二)征期结束后,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将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证、标志及作废的 票证、标志等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并按市地税局要求 将代征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局。   七、市农行应严格按照以上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市地税局有权 单方终止代征协议,并按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市农行的责任。   八、手续费返还: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核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 款的5%返还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代征手续费。在征期结束后10天之内,市农业银 行有关支行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返 还手续,转入农业银行支行的账户,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附件2: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 额表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乘  10座以下         每辆    200元     人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元     汽  31座以上         每辆    300元     车 机  摩  二轮           每辆    60元  含轻骑 动  托 车  车  三轮           每辆    80元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注: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技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 汽车税额征收。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单位     年 税 额       乘  10座以下       每辆       120元       人  11座至30座      每辆       140元       汽   机   车  30座以上       每辆       160元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车   机  小型二轮       每辆       20元       器       脚  二轮         每辆       32元       踏       车  三轮         每辆       48元   注:载货汽车技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 按半吨计算。 附件3: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联系表 税务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征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东 城   牛 远  84225777  东城支行   贺惠云  65594201  西 城   王清辉  62235482  西城支行   石丽萍  66001265  祟 文   周 敏  67151028  祟文支行   韩春英  67604892  宣 武   王 旋  63522683  宣武支行   李素琴 63602266转8201  朝 阳   徐 媛  64917916  朝阳支行   韩奎伟  65522917                   亚运村支行  于 萱  64411422                   盈科支行   田 莉  86541322-56                          姚 东  86541329  海 淀   吴俊祥  62887696  海淀支行   辛 丽  62533649                   海东支行   潘建华  62524810                   万寿路支行  池京辉  68277226  丰 台   闫 山  63841944  丰台支行   张蔚彤  63814824  石景山   史燕琴  68872213  石景山支行  杨 桂  68666247  门头沟   冯文福  69823792  大峪分理处  杨金宏  69843110  通 州   张秀英  69544174  通州支行   张 旺  69543075  顺 义   黄长文  69426962  顺义支行   单军成  69441141  密 云   娄金禄  69042524  密云支行   李玉梅  69043757  怀 柔   赵建军  69624555  怀柔支行   于伯岩  69641675  平 谷   王学慧  69972535  平谷支行   李春玲  69962626  房 山   崔克新  69361024  房山支行   朱瑞林  69313886  燕 山   王 强  69341042  燕化分理处  李方义  89332314  大 兴   季 航  69223013  大兴支行   白 莉  69209007  昌 平   于公捷  69748771  昌平支行   韩宏辉  69749116  延 庆   丁瑞生  69146144  延庆支行   马欣欣  69144640  开发区   武京华  67880053  开发区支行  穆云萍  678806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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