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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结合集中换发自行车新牌证工作一并征收自行车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车字[2002]200号颁布时间:2002-03-27

     2002年3月27日 交车字[2002]2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交通支、大队: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换发自行车新牌证。为加大自行 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结合集中换发自行车新牌证工作,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人员 进驻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立的换牌工作站,一并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税局在交通支、大队设立的每个换牌工作站配备2名征税人员,负 责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查验工作。其办公场所由当地交通支、大队提供。具体 事宜由各区县地税局与当地交通支、大队协商。   二、区县地税局承担部分租换牌工作场所费用,承担的具体数额为:每个换牌工 作站2万元。上述费用由区县地税局直接划拨到当地交通支、大队。   三、交通支、大队要将此费用用于租用换牌场所、购置办公用具,专款专用,不 得挪作他用。   四、换牌工作将分段实施,4月1日起先在东城、西城、祟文、宣武四城区开始 启动。从6月1日起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个区换发,然后在远郊区换发。 全市共设换牌工作站180个。四个城区换牌工作站名单附后,其他区县换牌工作站 地址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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