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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182号颁布时间:2002-04-28

     2002年4月28日 京地税个[2002]1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市局制 定了通用的《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现印发给你们。该申请书除残疾人、 孤老人员、烈属外(以上人员减免税仍按京财税[2000]782号文件办理), 均使用此申请书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宜。 附件: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______地方税务局(  年)减免个所  号 申请减免税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类别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有效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申   请   减   免   税   理   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次   项 目          批准税款减免起止时间  税款减免比例   1  工资薪金   2  劳务报酬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6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7  其他  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        主管科室审核意见    区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类别是指申请人以什么身份申请减免税,如下岗职工、自主择业军人 等。   2.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 证号码。   3.此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业务科室各留存一份。 附件: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专用)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开业时间          电话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  号码           证号码              类  别  残疾人  伤残军人  孤 老  烈 属                 收入项目(打勾)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 个体工商生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费所得  产经营所得  上年度个 1-12月收入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征额  雇佣人数  人收入及  纳税情况  申 请       起止时间     减免税比例%     减免税数额  减免税  申请减免税理由  街道、乡镇残联\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经办人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税务所审核意见     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区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写 需 知   1、对取得收入的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需填报本申请书。   2、“类别”请把残疾、孤老、烈属等有效证件的号码分别填写相对应的空格中。   3、“收入项目”根据个人取得收入的性质,分别在相对应的有关项目上方划 “√”。   4、“申请减免税起止时间”申请与核定减免税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年需继 续减免税的,重新申请。   5、“减免税比例”、“减免税数额”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填报。   6、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并由街、乡、镇残联、民政部门 签署意见后,连同残疾、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有效证件及由街道或民政部门开具 的烈属与烈士关系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本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复印。   8、本申请书可视为减免税批复证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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