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182号颁布时间:2002-04-28
2002年4月28日 京地税个[2002]1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市局制
定了通用的《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现印发给你们。该申请书除残疾人、
孤老人员、烈属外(以上人员减免税仍按京财税[2000]782号文件办理),
均使用此申请书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宜。
附件: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______地方税务局( 年)减免个所 号
申请减免税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类别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有效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申
请
减
免
税
理
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次 项 目 批准税款减免起止时间 税款减免比例
1 工资薪金
2 劳务报酬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6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7 其他
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 主管科室审核意见 区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类别是指申请人以什么身份申请减免税,如下岗职工、自主择业军人
等。
2.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
证号码。
3.此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业务科室各留存一份。
附件: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专用)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开业时间 电话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
号码 证号码
类 别
残疾人 伤残军人 孤 老 烈 属
收入项目(打勾)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 个体工商生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费所得 产经营所得
上年度个 1-12月收入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征额 雇佣人数
人收入及
纳税情况
申 请 起止时间 减免税比例% 减免税数额
减免税
申请减免税理由
街道、乡镇残联\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经办人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税务所审核意见 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区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写 需 知
1、对取得收入的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需填报本申请书。
2、“类别”请把残疾、孤老、烈属等有效证件的号码分别填写相对应的空格中。
3、“收入项目”根据个人取得收入的性质,分别在相对应的有关项目上方划
“√”。
4、“申请减免税起止时间”申请与核定减免税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年需继
续减免税的,重新申请。
5、“减免税比例”、“减免税数额”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填报。
6、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并由街、乡、镇残联、民政部门
签署意见后,连同残疾、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有效证件及由街道或民政部门开具
的烈属与烈士关系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本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复印。
8、本申请书可视为减免税批复证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