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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254号颁布时间:2002-03-29

     2002年3月29日 京国税函[2002]2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关于边镜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发[2001]33 2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            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 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 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 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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