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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272号颁布时间:2002-04-12

     2002年4月12日 京国税函[2002]2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煤气(天然气)、自来水、供电、热力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的 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市局决定:   一、自2002年8月1日起,四部门分别收取煤气费(天然气)、水费、电费、 热力费时应分别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以上各费时应索取 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作为记帐凭证,其他赁证一律不得作为记帐凭证。   二、四部门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各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需求设计式样,经所在区县 局按自印发票程序核准后报市局批准印制。其中:对北京市供电局实行磁卡买电委托 银行代收的计算机发票,由该局委托银行收款时开具。四部门采用入户查表的,由各 部门发给用户,由用户持发票自行到银行交费。   三、四部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费时,须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四部门主管国税局应将四部门原收费单据清理造册集中销毁,同时做好各部 门自印发票核准印制工作。各区县国税局应加强对四部门使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凡不 符合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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